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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03日

  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一、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向中级法院提交申请再审书等相关材料,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二、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纸):

  (一)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五);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已吊销的应提供工商局吊销证明;企业正常营业的应提供年检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五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六)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时间,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但再审申请人认为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应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和材料清单。

  四、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

  (一)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一)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的;

  (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三)对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再审的;

  (四)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或者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申请再审的;

  (五)对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诉讼程序性裁定及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的;

  (六)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请再审的;

  (七)对离婚案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而申请再审的;

  (八)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将裁判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裁判申请再审的。

  六、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提出。

  七、申请再审事由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提出。

  (二)当事人对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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