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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晚报》:我市去年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326件 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181人,同比增长25.69%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09日

  《烟台晚报》:我市去年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326件 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181人,同比增长25.69%

  载于2017年06月26日《烟台晚报》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我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全市法院审理毒品犯罪的情况,并公布典型案例,表明我市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一贯态度和坚定决心。

  个别案件涉案毒品过万克

  据统计,2016年,全市法院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共计326件。犯罪类型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中,审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180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135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11件,分别占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55.21%、41.41%、3.37%。

  在刑罚适用方面,全市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共对416名毒品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181人,同比增长25.69%,重刑率为43.51%,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从近三年全市法院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受案情况看,2014年为148件,2015年激增至581件,2016年降至295件,2016年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较2015年降低39.63%。通过近几年的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激增之势得到有效遏制,但案件数量仍然较大。中院新收一审毒品案件涉毒数量通常超过千克,个别案件甚至超过万克,禁毒形势依然严峻。

  13个县市区皆发生涉毒案件

  目前,全市有13个县市区法院审理过毒品犯罪案件,存在案件发案区域高发、多发态势。近几年,跨省、跨区域作案的毒品案件也不断增加,大宗毒品主要从外省、外地输入,个别案件呈现出组织化趋势。

  在2016年全市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以无业闲散人员为主,复吸人员、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员较多。同时,青少年、妇女参与毒品犯罪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新类型犯罪主体不断出现。

  典型案例:

  代购大宗毒品被判死刑

  被告人于某某为谋利,于2015年1月至4月间,先后三次筹集毒资从烟台市赶到广东省广州市,找到被告人罗某,由罗某在当地介绍毒贩或从毒贩处代为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3190克,均由被告人于某某本人亲自带回烟台。被告人于某某将带回的毒品先后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河市场附近、莱山区南塂市场附近等地多次向下线贩卖。

  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于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一快捷酒店一楼大厅电梯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包内及其暂住的酒店房间内扣押甲基苯丙胺1174.27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红色片剂2.75克。同年5月23日,被告人罗某在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罗某处扣押甲基苯丙胺11.44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被告人于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还为其代购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于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并从广州将毒品运至烟台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罗某多次代购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本应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对其可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

  被告人于某某从广州购买毒品,运至烟台贩卖,数量大,依法应当严惩,但鉴于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毒贩,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对被告人于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两毒贩被警察抓现形被判死缓

  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兰某某与被告人张某共谋贩卖毒品,被告人兰某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汇款等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支付毒资共计人民币10万元,由被告人张某从上线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运至烟台。

  同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兰某某在兰某某租房处走廊内见面,当二人准备开门进入房间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携带的靠枕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76.9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74.54克,从兰某某租房处查获甲基苯丙胺517.93克、氯胺酮5.64克、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35.16克、甲基苯丙胺红色颗粒1.95克。被告人兰某某从2015年5月起至被抓获前,多次在烟台市区向多人贩卖毒品,共计甲基苯丙胺141克,麻古0.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兰某某、张某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毒品未进一步流入社会,未造成更严重后果,且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对兰某某、张某二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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