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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日报》:2016年全市法院审结一审毒品犯罪326件 青少年、妇女参与犯罪数趋增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09日

  《烟台日报》:2016年全市法院审结一审毒品犯罪326件 青少年、妇女参与犯罪数趋增

  载于2017年06月24日《烟台日报》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我市于昨天召开全市毒品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2016年全市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情况,并公布典型案例。2016年全市法院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共计326件,其中半数以上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全市13个县市区法院审理过毒品犯罪案件,存在发案区域高发、多发态势,且青少年、妇女参与犯罪数量不断增加。

  广州毒贩在烟被判处死缓

  初中毕业的于某某,2015年1月至4月间,先后三次筹集毒资从烟台赶到广州市找罗某,由罗某在当地介绍毒贩陈某(另案处理)或从陈某处代为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3190克,并由本人亲自带回烟台。随后,他将带回的毒品先后在芝罘区幸福河市场附近、莱山区南塂市场附近等地多次向柳某、车某等人贩卖。

  2015年4月25日,于某某在芝罘区维特风尚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包内及酒店4房间扣押甲基苯丙胺1174.27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红色片剂2.75克。同年5月23日,罗某在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扣押甲基苯丙胺11.44克。早在2005年,罗某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被告人于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还为其代购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于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并从广州将毒品运至烟台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罗某多次代购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本应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最终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于某某从广州购买毒品,运至烟台贩卖,数量大,依法应当严惩,但鉴于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柳某,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6年416名毒品犯罪分子被判刑

  2016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326件。其中,审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180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135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11件,分别占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55.21%、41.41%、3.37%。在刑罚适用方面,全市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共对416名毒品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181人,重刑率为43.51%,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从近三年全市法院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受案情况看,2014年为148件,2015年激增至581件,2016年降至295件,2016年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较2015年降低39.63%。由此可见,通过近几年的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激增之势得到有效遏制,但案件数量仍然较大,中院新收一审毒品案件涉毒数量通常超过千克,个别案件甚至超过万克。

  此外,大要案常与普通案件并存,多种犯罪类型交叉发案;并且发案区域广泛,跨省、跨区域案件增多。目前,全市有13个县市区法院审理过毒品犯罪案件,存在案件发案区域高发、多发态势。近几年,跨省、跨区域作案的毒品案件也不断增加,大宗毒品主要从外省、外地输入,个别案件呈现出组织化趋势。

  犯罪分子以无业闲散人员为主

  在2016年全市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以无业闲散人员为主,复吸人员、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员较多。同时,青少年、妇女参与毒品犯罪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新类型犯罪主体不断出现。

  从犯罪分子犯罪动因看,毒品犯罪屡禁不止的最主要原因是毒品犯罪特别是贩卖毒品所带来的高额经济利益,促使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个别案件中涉案毒品数量达到数千克甚至上万克,背后的巨额经济利益是主要诱因。同时,一些犯罪分子本人吸毒,以贩养吸,或者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容留他人吸毒,也是一些毒品案件发生的原因。

  记者自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市法院将继续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一方面重点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另一方面对职业毒犯、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较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同时,加大经济惩罚力度,依法适用财产刑,切断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大恶极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适用死刑,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依法从宽处理,感化、教育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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