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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法院对破产审判工作提出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7日

  莱州市法院对破产审判工作提出建议

  当前,破产审判工作中普遍存在破产启动难、破产协调难、资产变现难、债权清收难、“僵尸企业”退出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破产审判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近日,为进一步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工作,莱州法院组织赴淄博高青、济南历城、浙江江山以及江苏海门等地法院调研学习,并提出工作建议:

  一是建立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一把手担任组长,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政府指定公安、土地、房产等职能部门一把手担任组员,选一名业务骨干作为联系人,明确僵尸企业处置相关事宜由专人负责。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共同解决僵尸企业处置中的难题。

  二是引导僵尸企业走破产程序。诉讼过程中,法院鼓励债权人,尤其是债权难以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和僵尸企业的负责人申请破产。对于拒不申请破产的企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政府充分利用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措施,倒逼“僵尸企业”申请走破产程序。

  三是合理选择破产处置模式。由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各部门通力合作,建立单个“僵尸企业”档案数据,依法理清“僵尸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产权等情况。坚持“分类处置”原则对僵尸企业进行归口分类。仍然有市场前景和利润空间的僵尸企业,引导有实力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兼并一批;建立债权人会商制度,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用,通过担保替换、分割等方式,债务重组一批;通过将企业出售的方式破产重整一批。对于生存能力丧失殆尽、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采取清算模式让其彻底退出市场。

  四是妥善安置“僵尸企业”职工。在处置僵尸企业退出过程中明确把妥善安置职工作为重要前提。要求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必须提交完备可行的职工安置预案,将职工安置工作前移。其次,在制定债权分配方案中,明确职工债权优先受偿。政府先行垫付职工生活费等职工债权,稳定职工情绪;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政府取得职工债权代位权,列入第一顺序优先受偿。支持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僵尸企业”职工,采取多种方式稳定职工工作岗位,对“僵尸企业”处置后的失业人员,要实施再就业帮扶。

  五是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专项行动,对出现故意隐匿和转移资产、假倒闭、假破产、伪造租赁合同、刻意脱保、“失联”乃至逃逸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凡有非法转移资产,恶意欠薪、欠息、欠税、欠费现象,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外逃或无法联系,从事高利民间借贷等情况的企业,均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实行法院失信人名单及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限制其出入境、高消费以及动产、不动产过户变更,不得享受政府财税政策,不得进入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对侵占企业财产或转移资产、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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